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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学报》
国际刊号:ISSN:1008-8717
国内刊号:CN:23-1450/G4
邮箱:mdjdxxbz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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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文章
司法文明视阔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略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0-09-06
本文为
牡丹江大学学报
官网文章。
[摘要]司法文明背景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产生了诸如课程设置的闭塞与刻板、传统教学模式与教学评价体制的固化、法科人才缺乏法学技能的培训、法学职业伦理教育力度不够等问题。司法文明背景下高等院校需要正确定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构建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的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学科新体系、开设以学生为主体的多样化教学课堂、实行“三阶段”实践新型教学模式、法学院“联合”办学、国际化教育以及培养法科人才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等路径,解决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难题。
[关键词]司法文明;法学教育;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法学国际化
一、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新定位
司法文明体现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司法整体状况的发展趋势,司法文明代表着司法的进步、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文化。衡量政治文明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文明,而司法文明标识法治文明,可以说司法文明是一个社会或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牌。司法文明背景下提高法科人才的法学理论和职业素养,培育最优的司法主体,即培养先进的法律职业队伍,需要法律共同体精英成员的智慧与支持。“法学教育是面向学生开展的以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因此,如何在司法文明背景下培养法科人才,是需要高等院校认真慎思和钻研的一个问题。在司法文明背景下培养法科人才,可以促进法律共同体形成独特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人生。司法文明背景下法科人才的培养具有基础性、科学性、战略性。“法学本身是经世致用的专业,应该说,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比较明确且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成为其它国家法学院效仿的对象。但是在中国,法学培养目标一定程度模糊不清或不易操作。”[2]如何培养法科人才以及培养模式的问题是法学教育面临的基本问题,正确定型法科人才的培养模式,对培养出适应司法文明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从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当代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3]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围绕着提升人才素养为核心任务,专注于法学教育面临的实际困境,将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定位于:以提升法科人才的理论和职业素养为目标,以提高法科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为重点,强化实践型、复合型、创新型法科人才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符合司法文明要求的合格法律职业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讲,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不同地域、不同类别法学高等院校摸索形成自身发展方向与特色教学方案的一项新模式。
二、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局限性
(一)课程设置的闭塞与刻板
司法文明背景下推行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伦理价值的重要途径,是形成司法文明理念的重要保障。司法文明的科学理念意味着公平正义、公开透明、平等对待、人权本位、司法效率、司法方法科学等,法科人才正是体现公平正义并且是司法部门需要的重要人员,作为司法、执法主体的司法从业人员,是践行与落实司法文明先进理念的主要阵营。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明显隔阂,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与司法实践不对称,原因之一在于课程设置的闭塞与刻板,高等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法科人才职业化的需求相矛盾,大多数高等院校除开设法学16门核心课程外,很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学科的课程,比如说“政治学原理”“管理学”“社会学”“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等课程,也缺乏对法科人才法学思维能力培养的课程,例如法学方法研究。课程设置的闭塞与刻板和法科人才发展的方向与未来职业生涯规划相违背,因此法学教育应该注重职业化教学。
(二)传统教学模式与教学评价体制的固化
法学高等教育本科教材的编辑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主要以国内外知名学者的观点为切入点,注重法科人才法学理论的深化和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如果说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那么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就是高等教育质量生命线的控制线。”[4]然而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大多由全日制脱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人员,高校教师由于教学课时的压缩和教学内容的繁重,在课堂上仅关注法学基本概念、特征、性质、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注重法科人才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学术论文的发表。课堂教学以灌输式为主,法科人才很少参与课堂讨论,自由发挥与自主创新受限,大多数高校教师从未参与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由于自身能力和司法实务阅历不足,无法将实务案例生动形象的呈现于课堂,导致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教学严重脱节。高等教育评价体制对高校教师的教学和职称的认可度主要集中在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及引用数量,而且评价高等院校实力雄厚的标准也集中在高校的科研实力和知名学者的引进,所以科研经验丰富、实践水平高的知名教授往往专注于法学理论分支学科的研究,往往不参与法科人才培养的日常教学工作,并且法学重大科研项目的调研与实施过程,法科人才参与度不够。
(三)法科人才缺乏法学技能的培训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完全形成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办学的创新教学新理念。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注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考取研究生的过关率,法科人才社会实践和实习流于形式,且实习时长具有主观随意性。课时、学分设置方面,法学理论课时、学分设置多,司法实践课时、学分设置少。法科人才科研教学方面,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多,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数量少。教师教学方面,教师法学理论教学多,司法案例教学少,以校内模拟法庭教学为主,司法实践应用和仿真法庭及旁听司法案件教学数量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主要以硕士、博士、博士后为主,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介入少。法科人才学习理念方面,以学业成绩为主,以法律实践技能成绩为辅。这些方面的不足均要求高等院校需要加大对法科人才法学实践技能培训的力度。
(四)高等院校法学职业伦理教育力度不够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曾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都将蜕变成为狂信。”所以法律人的责任是高度信仰法律,擅长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勇于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努力奋斗,为权利而斗争。独立的思考能力、合理怀疑的态度、维护正义的使命感是法律人的高贵品质,法律人是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的传承者,是立法、司法、用法的践行者。然而高等院校对法科人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力度不够,致力于解决法科人才就业问题,关注于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认为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入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国家级、省级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机关任职,才是高等教育的责任。大多数从事司法实务的法科人才娴熟于法规法条的运用,对法规法条进行刻板化的记忆,力求通过法律职业提高社会信誉并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使法律职业呈现商业化趋势,而对法规法条背后的原理、立法背景、社会状况、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鲜有人知,违背了高等院校培养法科人才的人文情怀、社会责任以及历史使命。
三、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的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学科新体系
司法文明意味着理性的法学理念、开放的法学思维、多元化、多样性的司法文化,司法文明理念贯穿着政治文明中与时俱进的法学思想,致力于培养、造就一批懂理论、重实践的精英法科人才。所以高等院校应满足法科人才个性化发展的需求,法科人才在本科学习中,有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职业生涯规划,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除开设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核心课程外,还需开设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学科的课程,例如“经济学”、“政治学原理”、“高等数学”、“管理学”、“行政管理”等其他理工科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或专业必修课。学生学习应该没有固定的班集体,学生可以在不同的课上、不同的社团中、不同的活动中认识不同的同学,摆脱过去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大众化的弊端,根据跨学科课程的设置,发掘法科人才的研究兴趣。根据法科人才的职业定位,合理设置法科人才需要的理论课和实践课,满足法科人才的职业化需求,高等院校需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课时和学分,注重法科人才的职业化发展。
(二)开设以学生为主体的多样化教学课堂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以法科人才为主体定位,改革以往以教师教学为主体的办学体制,突出法科人才主体地位。“丰富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首先要转变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位置。”[5]课堂教学以法科人才口头辩论和分小组讨论为主,教师课堂设置问题不应局限于某一方面,以开放式设问和分工完成作业作为教学的主要方向,法科人才通过课后搜集论文资料、阅读相关书籍和小组成员共同完成课后作业,在课堂分享见解,既培养了法科人才的学习兴趣和合作能力,也造就了法科人才的发散式法学思维能力,同时通过讨论和辩论的方式也将晦涩难懂的法学理论变得浅显易懂,这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如出一辙。法学教学课堂应探索建立以圆桌式、电影院式讨论的教学体制,除课堂封闭式教学外,拓展课堂教学的范围,如探索仿真法庭的教学模式,事先设定一件判决不确定的真实司法案件,让法科人才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由法科人才独立撰写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通过仿真法庭的辩论环节,培养法科人才独特的法学思维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高等法学院校可以通过法学理论教师与司法实务教师相结合来拓宽教师领域,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衔接,法学理论教师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司法实务教师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将教科书中立案、侦查、起诉、质证、阅卷、证据采集、审判程序的教学任务由高等院校聘请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完成,教科书中学说观点、基本原则、概念、学科发展方向、学术前沿问题研究由理论法学教师完成。高等法学院校也可以通过读书会、学术沙龙、旁听案件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让大量司法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课堂教学,为法科人才传输办案经验以及实务操作流程的运行,法学理论教师注重提升学术素养,精通学科发展的历史沿革、主流学说的演进、法学发展的前沿性研究以及完成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的发表。司法实务教师娴熟于司法实践操作程序的运行和司法文书写作,将司法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协调处理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之间矛盾关系的经验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人文历史、地理环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在课堂上与法科人才分享交流,使法科人才不仅掌握法学理论知识,也对实践中法学该如何发展以及发展的方向有所认知,既培养了法科人才的理论与职业素养,也塑造了法科人才的人文关怀。
(三)实行“三阶段”实践新型教学模式
“实践学习经验与职业发展规划成为法律职业化生涯发展的重要基础。”[6]因此,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强化职业化教育,所以“三阶段”实践新型教学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暑期社会实践和毕业前轮流交换实习三阶段。司法机关实践一般是在一学年的上学期和下学期上课阶段,高等院校不定期组织法科人才去法院旁听案件,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定期组织法科人才交流讨论分析报告,法学教师通过现场讨论对不同学生给出针对性建议,并将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法科人才获取学分的一种方式。暑期社会实践主要指组织法科人才下乡支教、法律宣讲进社区、法学调研等。“通过精英校友或社会精英人士与在校学生的配对交流,将学生学习的课堂从教室内转移到社会中,从而为学生毕业步入社会提前做好职业准备。”[7]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培养法科人才的公民意识和敬业精神,通过调研了解特定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俗习惯对法学发展的影响。毕业前轮流交换实习主要指组织法科人才进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实习,实习一定期限后,轮流交换实习岗位,通过不同岗位的轮流交换实习,强化法科人才的职业素养和对不同职业的适应能力,为法科人才进入社会提供更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定位,为法科人才的未来发展做进一步铺垫。
(四)高等院校法学院应“联合”办学
目前,国内大多数知名高等院校法学院“支援”教学资源和竞争优势不足的其他高等院校法学院(以下简称“其他高等院校法学院”)。国内大多数知名高等院校法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法学院会实施“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的计划,但这里的“联合”仅仅是教学工作的合作,所以名义上虽为支援,实际上各自独立办学。大多数知名高等院校法学院只是提供教学资助、人员资助、科研资助以及互派交换生,很少提供资金资助,难以实现联合办学的目的,所以知名高等院校不仅仅只是支援其他高等院校,还应该和其他高等院校法学院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应该是实质的联合,而不是形式的联合。联合办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联合办学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两所高等院校图书馆资源共享,学生可以随时登陆和注销,知名高等院校法学院凭借自身特色的法学二级学科联合办学,实现优势互补。知名高等院校法学院与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的国际合作项目、国际比赛、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这些事项的参与对象应允许与其合作的高等院校法学院参与竞争。二是在兼顾自身特色的同时,教学的内容、目标、任务要一致,两所高等院校根据地理位置联合开设跨校公共选修课或网络视频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门选修课以及专业课。
(五)地方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法学国际化教育
“世界一流法学院应该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一流的人才培养能力。其次,一流的科学研究能力。最后,一流的社会服务能力”。[8]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的革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致力于借鉴西方先进的司法文化,司法文明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还有利于实现多元司法文明、司法理念、司法文化的交融与创新。新时代我国司法文明的发展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是新时代地方高等院校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使命。由于法学专业不同于理工科专业,我国地方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数量多、发展缓慢、教学人员和竞争优势不足。法学教育国际化是地方高等院校培养法科人才的创新模式,其优势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学国际化教育可以给法科人才提供优质的国际交流创新平台和就业机会。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交流创新平台少,通过国内地方高等院校与国外优质高等院校的合作,互派留学生交流学习,借助国外法学高等院校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法院等实务部门,强化法科人才的实践技能并且为法科人才提供国外就业的机会。二是法学国际化教育可以给法科人才提供更多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和科研经费。“作为法律传统中的关键性要素,法学家的知识背景、身份地位、价值取向以及活动内容都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处的法治环境。”[9]
通过国内外法学高等院校的合作,邀请国外法学专家开展法学前沿理论系列讲座和国外司法审判实务交流活动,地方高等院校根据国内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结合国外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与国外法学高等院校开拓法学研究社科项目,并通过国内外合作引进国外法学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调研,增强法科人才的业务创新能力。三是法学国际化教育有利于地方高等院校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借鉴国外法学教学模式,有利于提高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此外国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包括留学生教育的培养和访问学者的深造,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出国交流深造,并参与国外法学研讨会以及跟随国外知名法学专家完成科研项目,提升科研水平。
(六)高等院校注重培养法科人才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
司法文明中的司法文化是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净化剂,司法文化集先进理性的多元、多样文化于一体,使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从此生根成长,司法文化是理性文化,司法文化是司法行为实施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司法进步的启动器,高等院校是传承发扬司法文化的阳光圣地,司法文明背景下法科人才唯“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不可缺,法科人才要坚定法律信仰,所以高等院校在司法文明背景下应注重培养法科人才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首先,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塑造有底线、有职业操守的法科人才。高等院校通过组织法科人才旁听法庭审判与观看法治节目及宣传片,塑造有底线、有职业操守的法律职业队伍。其次,高等院校应塑造法科人才的公民意识,培养一支具有敬业精神和恪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职业队伍。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落实法律援助的方式,让法科人才为经济困难、缺乏法律知识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其诉讼代理律师,高等院校还可以组织暑期社会实践法律下乡宣讲活动,培养法科人才的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再次,高等院校应培养法科人才察言观色的能力和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能力。高校可以通过开设司法口才学、司法文书写作课程,组织法科人才观摩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如判决书、起诉书、裁定、决定等。最后,高等院校应培养法科人才关注自我发展的同时,可以通过仿真法庭的方式,组织法科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这样通过互换角色培养法科人才的主体意识和客体意识,实现法科人才主体客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焦富民.“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法学杂志,2015(3):42-51.
[2]邓建鹏.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J].当代法学,2012,26(06):151-157.
[3]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详细参考文献见牡丹江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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